环保管家 | 大气污染防治类违法案例解析
- 2022-03-30 03:36:5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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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山东企管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
一、案例介绍
2020年,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劳保用品公司进行检查,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:
劳保防护手套项目正在生产,在浸胶车间生产线配套的有机物废气集气罩擅自拆除后未恢复使用,调胶工序车间未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,未按照规定安装、使用污染防治设施,也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的措施。
二、处罚情况
根据《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,参照《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》(2020年版)大气污染防治类的要求,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,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柒仟伍佰元整(117500元)。
三、案例解析
1、违法行为
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,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,未按照规定安装、使用污染防治设施,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。
2、违反条款
(1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,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,并按照规定安装、使用污染防治设施;无法密闭的,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。
(2)《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第三十六条 下列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活动,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料和工艺,按照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安装、使用污染防治设施;无法密闭的,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:
(一)石油、煤化工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的生产;
(二)燃油、溶剂的储存、运输和销售;
(三)涂料、油墨、胶粘剂、农药等以挥发性有机物为原料的生产;
(四)涂装、印刷、粘合、工业清洗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;
(五)其他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和服务活动。
3、处罚依据
(1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一百零八条第(一)项 违反本法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;拒不改正的,责令停产整治:
(一)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,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,未按照规定安装、使用污染防治设施,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。
(2)《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第七十二条第(三)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;拒不改正的,责令停产整治:
(三)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活动,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。
四、案例启示
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自觉承担法律责任,违法经营成本高,不能有侥幸心理。行政处罚会被记入企业的信用信息,会在网上进行公示,可能会影响企业在政府采购、工程招投标、国有土地出让等工作。各政府机关(工商、税务、财政、质监、安监、消防等)均会因该项处罚将企业列入黑名单,影响颇大,三年内企业融资、贷款、行政许可审批、上市等都会收到不同程度的限制。
挥发性有机物是形成细颗粒物(PM2.5)和臭氧(O3)的重要前体物,对气候变化也有影响。当前阶段有机物(OM)是PM2.5的最主要组分,占比达20%-40%,其中,二次有机物占OM比例为30%-50%,主要来自挥发性有机物转化生成。
编辑:企管家环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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